公告日期:2025-12-29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9 月 16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23 年 12 月 8 日第一次
修订,2025 年 10 月 24 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泰”)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永顺泰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永顺泰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
负责对拟任永顺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召集人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
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
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永顺泰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永顺泰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永顺泰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议案提交永顺
泰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永顺泰实际情况,研究永顺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永顺泰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永顺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永顺泰、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永顺泰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永顺泰相关部门应给予
配合,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永顺泰承担。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
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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