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9 月 16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22 年 2 月 11 日第一次
修订,2023 年 12 月 8 日第二次修订,2025 年 10 月 24 日第三次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
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泰”)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永顺泰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
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均应当为不在永顺泰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资格的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
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
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永顺泰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 负责协调经理层、纪检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之间的沟通;
(五) 审核永顺泰的财务信息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 监督及评估永顺泰内部控制,督导公司纪检审计部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 永顺泰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永顺泰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永顺泰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永顺泰设立纪检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
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纪检审计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永顺泰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永顺泰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纪检审计部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纪检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纪检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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