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9 月 16 日董事会审议通过,2023 年 12 月 8 日第一次
修订,2025 年 10 月 24 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顺泰”)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永顺泰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永顺泰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永顺泰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永顺泰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其他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永顺泰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
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
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永顺泰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
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永顺泰的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永顺泰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永顺泰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议案提交永
顺泰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永顺泰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永顺泰承担。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战略委员
会召集人或2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
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
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1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2人或2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接受1名其他委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接受2人或2人以上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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