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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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凯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信凯科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信凯科技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30 日发布的《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通知”)及其他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
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会将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
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 15 日以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召开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增加公司对子公司综合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东莲街 1069 号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0 月 9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5 名,持股数共计 7,030.467 万股,占信凯科技总股本的 75.00%。其中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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