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
如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出具承诺函或者其他形式函件的,函件内容实质上具有对外担保内容或自愿加入债的履行(如代第三方承担债务、差额补足等),则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控股子公司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当履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议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的单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向为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资产质量、行业前景等;
(二)近期企业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
(三)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银行征信报告;
(六)涉及反担保事项的,需提供并说明反担保相关资料及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组织机构,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人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人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措施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并层报至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财务部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等情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提供担保、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为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下属企业提供担保的,不受本制度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的限制。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须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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