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五)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涉及股东的条款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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