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提出专业建议或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需有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战略决策委员会做好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述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当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职责。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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