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腾机器人拟耗资16.86亿元通过协议转让和部分要约收购的方式控制胜通能源,后者连续11个涨停。
周五收盘后,公司公告收到交易所的监管函和山东证监局的监管函。


有些人担心,公司实控人吃函会不会对公司股份转让造成影响,甚至搞黄本次交易?′
我们从规则上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看这个函的性质。
山东证监局官网上,有两个栏目,一是行政处罚,二是监管措施,这两个栏目分别存放了对应的函件。

对胜通能源及张伟、宋海贞、王兆涛采取的措施都放在监管措施里。
1、对胜通能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2、对张伟、宋海贞、王兆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55月27日施行)对公司股东减持进行了规定。
《办法》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适用本办法。
七腾机器人收购胜通能源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的股权适用本办法。
《办法》第七条列举了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股东涉及证券违法犯罪,被行政立案调查或者刑事立案侦查,或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满六个月。
第二种情形是涉及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第三种情形涉及被证监会行政罚款。
由于胜通能源股东本次事项不涉及前述事项,因而本次减持也不受《办法》第七条约束。

《办法》第八条列举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与第七条相同。
第三种是上市公司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股份在限制转让期内。
由于胜通能源股东本次事项不涉及前述事项,因而本次股份减持也不受《办法》第八条约束。

综上,
鉴于本次胜通能源违规行为较轻,不涉及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和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证监局没有对上市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交易所没有对上市公司公开谴责。
因此,本次盛通能源股东减持不受限制,不会影响本次七腾机器人收购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