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罗进辉先生、闫建涛先生、张德贤女士、杨冰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罗进辉先生、闫建涛先生、张德贤女士、杨冰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独立性自查报告
(罗进辉)
本人罗进辉,作为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忠实履职,切实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现将本人 2024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1 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 是 否
企业任职。
2 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是 否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 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 是 否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4 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是 否
属企业任职。
本人不是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5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是 否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本人不是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6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是 否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任意一种情形。 是 否
8 本人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是 否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否”,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综上所述,本人在 2024 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本人将在履职过程中持续自查以确保符合任职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4 年度独立性自查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进辉
日期: 年 月 日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独立性自查报告
(闫建涛)
本人闫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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