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退市制度第4条:缩短了资不抵债公司的退市时间。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加快退市
证监会退市制度第4条:缩短了资不抵债公司的退市时间。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加快退市速度,缩短退市时间。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这就将现行《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半净资产为负则终止上市的退市时间进行了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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