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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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人员、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1.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14:15 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东路乙 2 号博
纳大厦 16 层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的任意时间。
1.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于冬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
审议。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 根据对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身份
证件或营业执照和持股凭证、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的查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表决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377人,代表股份427,728,7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152%,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372,851,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9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2 人,代表股份 54,877,56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77%。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375 人,代表股份 95,170,7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9677%,其中:通过现场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人,代表股份90,622,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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