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纳影业”或“公司”)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本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作废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提供了本
所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
2.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
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
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
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