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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8 19:53:06 股吧网页版
博纳影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证券代码:001330 证券简称:博纳影业 公告编号:2025-029 号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纳影业”)于 2025 年 5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关 于对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5〕12 号)、 《关于对于冬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5〕11 号)、《关于对齐志 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5〕13 号)(以下合并统称为“《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冬、齐志:

经查,2022 年,博纳影业及其子公司以支付信托理财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
公司董事、副总裁齐志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20,992.68 万元,构成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4 年 12 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博纳影业未按规
定披露与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2023 年,博纳影业及其子公司以支付信托理财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于冬及
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 26,055.32 万元,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4 年 12 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博纳影业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之间发 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
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
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于冬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
规定。另外,于冬作为博纳影业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三条的规定。

2023 年 3 月至 2024 年 3 月,齐志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另外,齐志作为博纳影业的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决定对于冬、齐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新疆证监局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合规意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及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履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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