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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3 17:47:08 股吧网页版
登康口腔: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康口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登康口腔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278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43,043,500 股,并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首次公
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129,130,3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72,173,800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72,173,8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129,130,300 股。

自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份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百货”)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作

承诺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
类型 情况

股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限售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如有)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023 年 042024 年 04

承诺 2、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月 10 日 月 09 日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企业减

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对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股份 的,在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减持 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2023 年 04长期有效

承诺 的 5%。 月 10 日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

业将在获得收入后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 正常
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 履行
定限制。若本企业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进 中
行股份减持。

1、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

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

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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