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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2 16:13:04 股吧网页版
元创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3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管理公司设立的证券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续聘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第三条、第四条。

第十一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及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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