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证券部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证券部处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证券部全程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证券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1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2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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