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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6 20:31:15 股吧网页版
元创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822号
致: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创股份”、“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除 非 单 独 说 明 , 本 所 “ TCYJS2023H0857 号 ” 《 法 律 意 见 书 》 、
“TCLG2023H1001 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1.1.1 根据《公司法》与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发
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投票表决
方式,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同意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1.1.2 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作出决议,授权董事会具体
办理股票发行及上市的有关事宜。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批准股票发行上市的决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有关股票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1.2 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和注册批复
1.2.1 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于 2025年 9月 19日召开 2025年第 19次审议
会议,审议认为:“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1.2.2 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出具《关于同意元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08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1.2.3 深交所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出具《关于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1417 号),同意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取得了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并已取得深交所同意上市的通知。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元创有限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
“91331022148101158Y”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由王文杰、王大元、星腾投资共同发起设立,现注册资本为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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