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箭牌家居”)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 年 5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 年 5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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