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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8 17:47:10 股吧网页版
铭科精技: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科精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铭科精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46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350,000.00 股,并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首次
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06,05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41,400,000.00 股,其中:限售流通股 106,05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 35,350,000.00 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41,4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流通股77,935,4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12%;无限售流通股 63,464,5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8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

1、股东有关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股东夏录荣、盛荣(东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莞盛荣”)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董监高人员有关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夏录荣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夏录荣承诺: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发生除权除息,价格相应调整)。

3、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夏录荣承诺:

(1)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4、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东莞盛荣承诺:

(1)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 5%以上发行人股份期间,将持续遵守该承诺。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责任。

5、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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