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乳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阳光乳业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东兴证券通过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记录、监事会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查阅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5]第 6-00019 号),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等部门进行沟通,并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核查。
二、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三、内部控制工作概况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架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2.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保证公司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转;
3.避免或降低风险,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误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5.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内部控制工作的范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认纳入自我评价范围的主要对象、资产和营业收入、主要业务和事项等。
1、纳入评价范畴的主要对象包括:(1)公司、公司全部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2)公司的 6 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别为:江西长山现代有机牧场有限公司、江西省嘉牧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安捷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福建澳新阳光乳业有限公司、江西阳光乳业新零售有限公司、安徽华好阳光乳业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对象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并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乳制品生产及销售业务、饮料生产及销售业务、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畜牧养殖(种畜种禽除外)。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固定资产、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三)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2.内部控制制度应约束公司内部所有人员,全体员工必须遵照执行,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制度的权力;
3.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内部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4.内部控制制度应保证公司内部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5.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6.内部控制制度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