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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4-26 00:47:21 股吧网页版
阳光乳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2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1]海字第 27-4 号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Tel):(010)65219696 传真(Fax):(010)88381869
二〇二二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5

四、发行人的业务...... 5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

九、发行人的税务...... 14

十、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5

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6

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6

十三、结论意见...... 1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1]海字第 27-4 号
致: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1]海字第 27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1]海字第 28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1]海字第 27-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1]海字第 27-2 号)及《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1]海字第 27-3 号)(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基准
日调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相应的调整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 2021 年年度财务报
告,天职国际出具了《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7663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2]7663-1 号)(以下简称
“《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2]7663-2 号)(以下简称“《纳税审核报告》”)、《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2]7663-3 号)(以下简称“《内控鉴证报告》”)、《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2]7663-4
号)。除另有说明外,本所律师对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的补充,构成原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应与原法律意见一并理解并使用,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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