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
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公司应将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并处以罚款,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如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致公司内幕信息使用人的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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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份文件涉及或潜在涉及我公司内幕信息,该等文件使用人需确保该文件及文件所记载之信息不会经由使用人泄露给其他无关方,或虽有关但不适宜获得该等文件、获悉相关信息之第三方。
我公司已将您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特此函告。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被提示人确认:
年 月 日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致外部内幕信息使用人的提示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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