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经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实物资产需经符合《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其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公司。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
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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