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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20:29:20 股吧网页版
三羊马: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依据法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内容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财务并表范围内的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已上市控股公司除外)(以下简称非上市下属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和非上市下属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1/3 以上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出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比选、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书面核查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审计业务。

第九条 被审计年度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形成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并对聘请下一年度审计机构形成评价意见。

审计委员会评价续聘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聘请;审计委员会评价改聘审计机构的,应当开展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第十条 被审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约定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合作;

(五)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六)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七)未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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