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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道信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二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重组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买卖股票情况的声明与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专项核查意见基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必须的、真实、
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部门、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的情形外,本所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的简称、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
牌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 2025 年 3 月 26 日至 2026 年 1
月 26 日。
二、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取消监事会前曾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三)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六)其他经判断需要确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人员;

(七)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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