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制度,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
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
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
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
不公平。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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