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资金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条 公司资金部负责自有资金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额度和种类范围内购买理财产品。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资金部负责现金管理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
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3、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4、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二)公司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现金管理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公司、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四章 委托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资金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委托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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