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
统称“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了债务人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上述所称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决议。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以后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且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需公司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必须向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将担保项
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等报送公司财务中心。公司财务中心对被担保人报送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以书面决议的形式审议批
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担保,除前述决议外须同时具备独立董事的同意意见方可实施。
第十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不得
签字或盖章确认担保合同或合同的担保条款。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
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录。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如非关联董事成员不足三人的,则该项对外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具体回避办法按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三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前,将该
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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