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董秘办承办。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制订本公司经营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
(二)监督、检查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本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书面决议应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证券法务中心负责本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汇集并提供本委员会会议资料,提交本委员会审核。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战略委员会例会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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