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研究、草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为董事会提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三分之一的董事提
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在委
员范围内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
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九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
和专业人员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 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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