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四)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每届任期不
得超过三年。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委员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若委员辞职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
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
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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