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公司内部及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保密责任和报告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规则等规定要求公司强制性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存托凭证持有人;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各分公司及各子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及其负责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的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严格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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