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
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代表股份数量;
(四)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 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六) 存在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情形的, 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
入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
具明确意见;
(七) 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 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
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
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 每名候选人所获
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 该次股东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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