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促
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滁
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比例应当不低于 1/3, 其中至少应该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比大于
1/2, 并担任召集人。其中,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
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及时通知公
司并辞职。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且每年在公司的现
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
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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