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依照《滁
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享
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
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
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续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
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
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 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的理由, 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将其解聘:
(一)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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