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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8:39:55 股吧网页版
多利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
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滁州多利
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会计师事务所”), 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是指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义务的, 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 提交董事
会审议, 并经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 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 之后连续
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 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如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 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
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 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
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 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与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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