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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8:39:55 股吧网页版
多利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
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
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
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
办的网站披露,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
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
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
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关
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 以及关于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
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
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日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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