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总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滁州多利汽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
工作细则。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
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 且必须有一名
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即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审计委员会暂停行
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就其职责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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