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由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该等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 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将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 曾经具有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定义见上文第
二条)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具体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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