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为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关联方(以下简称“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滁
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 进一步维护公司
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起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长效机制,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
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
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
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 为大股东及其关联
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
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与纳
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中所称
子公司亦仅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
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做好防止大股
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
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
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
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检查, 上报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
形时,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和公告, 并对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 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法权益。同时, 公司董事会应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 即发现
大股东侵占资产的, 在提起诉讼之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冻结其股份。凡不能以
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被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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