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 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 建
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滁
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 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
价值, 体现责任、权力、贡献、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 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三) 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 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 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
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
压力等, 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
(一)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根据非独立
董事在公司承担的具体职责, 按公司年度薪酬方案及业绩指标达
成情况领取薪酬;
(二)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方案报董
事会审核后, 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 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 按公司
相关年度薪酬方案考核后领取薪酬。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 5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
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
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
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 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
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 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 并随着公司经
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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