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 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 确保公司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3.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6.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 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不带有重大隐瞒、
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 报
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务
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
(一)重要会议事项
1. 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2. 拟提交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3. 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向其他方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 仍包含在内。)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
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若无特别说明, 以下货币
单位“元”均指人民币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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