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保
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 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
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
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
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
事, 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
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 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
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剩余任职期限, 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向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 根据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的初步提名, 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任职资
格核查后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向股东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
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
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
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 应按《公司法》的规定, 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
任职资格,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并以单独议案形式提
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议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 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
出的董事人数; 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 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
数。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 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
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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