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8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与决策程序 ...... 2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考核 ...... 3
第四章薪酬调整 ...... 4
第五章其他 ...... 5
第六章附则 ...... 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载明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挂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资水平具有竞争力;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考核、奖惩等激励机制挂钩;
(四)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
定依据及具体结构;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须报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日常发放管理。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考核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发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未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以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发放,其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应根据其担任的其他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其薪酬标准按照其所担任的职务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后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根据公司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规模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级、从业经验、工作能力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基础,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等指标最终核定,按照绩效考核周期及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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