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目 录
释 义......3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7
第二节 正 文......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发起人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5
八、发行人的业务...... 1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9
十三、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20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规则及规范运作...... 20
十五、发行人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劳动保障...... 2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5
第三节 结论性意见 ......2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意字(2025)第 003 号
致: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德明利/发行人/ 指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份公司
德明利有限 指 深圳市德名利电子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源微洪科技有限
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泰安金程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厦门金
程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金程源投资合伙
金程源 指 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程源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重庆金程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公司股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之一
深圳市银程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厦门
银程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银程源投资合
银程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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