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5 20:04:09 股吧网页版
德明利: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10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魏宏章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魏宏章先生持有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2,126,457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 5.34%,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32%),其中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1,134,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5%),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1,865,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82%)。

2、若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股权激励授予登记或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数量或减持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魏宏章先生出具的《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魏宏章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魏宏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2,126,45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3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本次减持原因主要系股东魏宏章先生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期间:自相关公告披露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3、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及该股份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4、减持数量及比例:本次魏宏章先生将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32%)。其中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1,134,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5%),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1,865,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8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时,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总股本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增发股份、股权激励授予登记或回购注销等总股本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不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方式: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股东魏宏章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所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其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3)其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魏宏章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以上承诺的情形,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风险,魏宏章先生将根据公司股价、市场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全部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魏宏章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