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特制定《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通过综合分析公司长期战略规划以及实际经营情况,同时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市场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广大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在满足正常经营发展的必要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将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同时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和诉求,强化股东分红的制度保障。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
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现金分红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二)利润分配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间隔期
每一年度结束后,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原则上每一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五)现金及股票分红的条件
1、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20%。上述资产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若公司满足下述条件,则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利润,在提取完毕公积金及弥补亏损后仍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4)公司的资金状况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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