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原则 ...... 3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 4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 5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 6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 6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 7
第八章 附则 ...... 7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或利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利率互换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境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选择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算,外汇
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算金额,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者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在上年度终了后
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和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拟定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并按以下决策权限提交审议批准。对于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制作年度方案而需要就单次交易进行审批的,亦应当按照以下决策权限进行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如下: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财务部门须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及额度,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具体事宜。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若相关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财务部门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
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
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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