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积极回报股东,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及《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称“《股东回报规划”》或“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主要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就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即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全体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式
式分配股利,即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现金方式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当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2)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见本规划下述第(四)项之约定)。
在满足前述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2、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或超过 2,000 万元的情形;
(2)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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