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0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0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签号码公告
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太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联合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国信证券、兴业证券及中信证券合称“联合主承销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26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23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396 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尚太转债”)。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 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签号码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
金账户在 2026 年 1 月 20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
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张。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包销。
2、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联合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7.34亿元的部分由联合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17.34亿元,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5.202亿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人(联合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联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3、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
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 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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